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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结项要求

2007/11/29 17:15:43 [稿源:红网] [作者:] [编辑:刘纯]
  1.结项时,请交计算机填写的结项审批书1份;3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各1份;最终成果1份(以论文形式立项的,结项时将已发表的论文及待发表的论文复印1套交省社科办。以研究报告形式立项的,结项时将研究报告打印稿1套交省社科办。以专著形式立项的,结项时应将已出版的著作3-5套交省社科办;如著作尚未出版,应将专著打印稿1套交省社科办,著作出版后,再补交3-5套正式出版的成果至省社科办),以上材料均由A4纸打印。
  
  2.鉴定专家必须由相关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鉴定专家由项目负责人聘请(鉴定专家共3人,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鉴定专家一般从外单位聘请,本单位最多只能聘请1位鉴定专家),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支付(鉴定费一般为200-500元)。
  
  3.除按立项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外,以论文或研究报告形式立项的,一般应有公开发表的2篇或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以专著形式立项的,一般应有至少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立项资助的项目,结项时应由所在单位财务处提供详细的经费使用明细帐。立项由所在单位资助的项目,结项时不需填写经费使用情况。
  
  5.所有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处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请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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