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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通报8起“为官不为”典型案件
作者 编者

   近日,桂阳县纪委通报了八起“为官不为”典型案件。
  1、县自来水公司营业部部长魏赤峰“为官不为”问题。经查,魏赤峰任营业部部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不到位,对本公司职工朱湘南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在组织调查期间,魏对其问题作了交待,认错态度较好。县纪委给予魏赤峰党内警告处分。
  2、县安监局驻矿安检员付俊钦、肖俭平、王忠永“为官不为”问题。2016年3月30日至4月1日,全县安全生产检查组对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牛轭芩矿、某石墨有限公司石墨九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时,发现驻矿安检员付俊钦、肖俭平、王忠永存在失职行为。县安监局责令付俊钦、肖俭平、王忠永3人作出公开检讨并各扣罚当月安全奖300元。
  3、县教育局党委委员欧阳军,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成华“为官不为”问题。2016年3月24日晚上,仁义镇中学校长谢建国等7名中层干部违规接受私人宴请,校长谢建国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仁义镇中学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多人违规参加私人宴请,欧阳军作为仁义镇中学驻片领导,对“一岗双责”的责任不明确,对党风廉洁建设指导、监督不力;李成华对仁义镇中学党风廉洁建设监督不到位。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欧阳军全县通报批评处理,对李成华进行诫勉谈话。
  4、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尹锦刚“为官不为”问题。在侦查仁义镇中学校长谢建国交通肇事案中,县交警大队没有对谢建国的政治面貌和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查证核实,也没有将谢建国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县纪委,造成谢建国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对此,尹锦刚负有领导责任。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对尹锦刚进行诫勉谈话。
  5、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股副股长谭瑜“为官不为”问题。2014年,谭瑜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王祖会提高补助标准一事工作未到位,没有督促落实舂陵江镇对王祖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导致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王祖会领取了5000元补助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谭瑜诫勉谈话。
  6、白水乡政府民政员陈井庭“为官不为”问题。2013年10月,陈井庭对村民陈某上报的危房改造项目申报资料审核不严,导致陈某以其已故母亲名义套取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万元,陈井庭对此负有监管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纪。白水乡党委给予陈井庭党内警告处分。
  7、龙潭街道司法所司法员何杰文“为官不为”问题。2015年2月何杰文没有按照正常调解程序和要求主持调解,听信龚茂军的一面之词,擅自为龚茂军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帮助龚茂军骗取工伤保险基金13224.51元未遂。何杰文的行为已经构成失职。龙潭街道党工委给予何杰文党内警告处分。
  8、欧阳海镇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欧阳慧文,综治专干兼民政助理员邓雄,江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民兵营长、综治办主任廖世海“为官不为”问题。2016年8月23日桂阳县发生一起欧阳海镇江口村4、5组村民到县行政中心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廖世海、邓雄维稳意识不强,工作失察,对“8.23”事件的发生负有监管直接责任。欧阳慧文主管政法、综治维稳,对“8.23”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监管直接责任。廖世海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邓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欧阳慧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桂阳县纪委)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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