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语音室使用及管理规定(院政发〔2007〕59号)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为了充分有效利用现有语音室设备开展教学,保证教学活动顺利开展,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语音室是用于语音教学的专用场所,不得在语音室内进行跟语音课无关的任何活动。
二、语音室内设备应固定,不得兼用和借用。语音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水平应达到岗位专业能力要求。
三、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教学设备进行检测试用,要指导教师和学生掌握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检查清点设备数量,检查有无丢失损坏问题,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四、使用过程中,教师应详细记录发生故障的设备名称、编号及故障情况,便于及时处理。
五、学生进入室内,保持室内卫生,保持室内的安静。服从管理,定人定机使用语音设备并及时填写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使用完毕后,将语音器材归回原处方可离开。
六、学生不得随意乱涂乱画,不准破坏语音设备,不准将耳机、磁带等语音设备和物品带出室外或随意调换,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教师和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操作教师控制台。不得随意使用个人录音、录像资料。如有损坏,除进行处理,还须照价赔偿。
七、上课结束时,教师应关闭语音设备,督促学生离开语音室,关闭语音室门窗,查看设备情况并按要求填写使用记录。
八、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语音实验室的防尘、防水、防火、防盗工作,在无人使用时关闭电源总闸。
九、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故障应立即向分管系领导及教务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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