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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及职业规范
2024-02-25 14:13     (点击次数:)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及职业规范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体育彩票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中国体育彩票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中国体育彩票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现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类。  

第二条  助教的职责  

(一)承担课程的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等教学工作,经批准可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  

(二)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或成长导师指导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学科竞赛等。  

(三)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  讲师的职责  

(一)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的讲授工作,有效组织课堂讨论,担任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等教学工作。  

(二)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或成长导师指导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学科竞赛和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四)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培养等。  

第四条  副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担任线上线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指导学生课外阅读等教学工作。  

(二)担任学生学业导师或成长导师指导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学科竞赛和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等工作。  

(三)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四)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五)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六)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工作。  

(八)根据需要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教授的职责  

(一)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二)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三)根据需要担任学科专业负责人。  

(四)根据需要担任教学或科研项目的专家评委。  

第二章  教师的职业规范  

第六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七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九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三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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