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4〕74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中国体育彩票印发《财务报账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财务报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14 年12月31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4 年12 月31 日 印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财务报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本着规范、高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报账基本原则
(一)坚持刚性预算原则。学校年度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各部门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之内,严禁跨项目、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和报销经费。
(二)坚持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原则。学校各项经费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并对其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机关、教辅单位经费支出由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批;专业院系(部)的教工党团经费、学生及学生党员活动经费、招生就业经费由党总支一把手审批,其它经费支出由行政一把手审批。
第二章 经费审批程序及权限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开支各项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计划财务处对所有违反财务制度,报账手续不齐,审批程序不完整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对领据、借据和附有合同的图书、设备购置、基建及基建维修项目进行报账前的审签,其它经费实行会计记账后的审签。
第四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借款和报销审批签字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包干经费
行政及教辅单位的日常维持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专业系(部)的日常维持费(办公费、邮电费、招待费)、教师差旅费、教材费、自有经费,党团经费、学生及学生党员活动费、招生就业费、教研室建设费等由相关一把手审签后直接到计划财务处报账。招待费按照学校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外地发生的招待费必须随同差旅费报销,并冲抵伙食补助。招待费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加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包干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
1.行政和教辅单位由部门行政一把手审签,专业院系(部)由部门行政一把手和教务处负责人审签;预算到教研室的经费由教研室主任、院系(部)行政一把手和教务处负责人审签。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及招待费1000元以上的,行政及教辅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签,专业系(部)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签;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2.专业院系(部)超过10000元的大型活动,如毕业实习、课程实践(含实习、见习、采风、写生)、产学研教育、竞赛等经费,由院系(部)编制活动及经费预算表,报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凭审批后的经费预算核报。
3.教学、科研立项经费及人才引进(稳定)、人才工程、科研启动费等专项。此类经费计划财务处已设专户管理,经费的审签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三)人员经费
1.工资、绩效津贴、五险一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生活补贴等按上级和学校规章制度发放的人员经费,经人事处经办科室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审签,计划财务处复核发放。
2.除上述以外的在校职工的劳务及补助,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报分管校领导审签,1000元以上加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3.奖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金、由相关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计划财务处复核发放。班主任津贴由相关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由人事处复核开单,计划财务处凭人事处的开单核报。
(四)全校范围内的常规支付业务
如利息、金融机构手续费、税金缴纳、预算外资金上缴、学生各项退费、各项代管款项支出等由经办人复核,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签。
(五)科研协作转外经费
此经费需经科研处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课题任务书或合同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六)固定资产
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不论经费来源,报账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手续。验收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审签。
(七)基建及维修工程
1.小型基建维修及用工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开具的维修用工三联单、发票、零星工程报账审核表原件、工程造价计价表或结算单原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及主管基建校领导审签,5000元以上加报审计处审签。
2.小型维修工程(100万以下)不付进度款,完工审计结算后报账。大型工程支付进度款需根据合同、工程发票、工程支付证书和有关工程量情况表付款,完工决算后凭工程结算发票、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单(或审计报告)原件,工程计价取费表(外审项目包含在审计报告中)原件等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3.向政府职能部门交纳的各种工程建设费用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八)预付款、借款
原则上不办理预付款及借款。特殊情况在经费预算内办理本校职工因公借款。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审签程序类同非包干经费审签程序。非特殊情况,借款必须在3个月内结清,3个月未还清者,计划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跨年未还清的借款,学校不仅减少相关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而且在下年相关预算费中按借款余额冲减预算经费。
第三章 报账凭证要求
第五条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报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自制领据、借据等。
第六条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发票或收据上要求填写客户单位时必须填列“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不能是“个人”等无具体指向的内容,更不能写别的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与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第八条外来原始凭证除基建、维修和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其余一律从经济业务发生时从提供业务方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若票据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开票单位重开,不得修改原票据。自制原始凭证如借据和领据填制有错误的必须重新填制,审签人不得在原票据上核批实报金额。
第九条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无复写的手写发票无效。
第十条电子机票需附登机牌、公务卡刷卡POS机小票或银行转账凭证。购置进口设备必须提供国外发票、国外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集装箱单、免税证明、代理手续费单、外汇兑换水单及银行手续费单等原始票据。
第十一条属公务消费的业务除有销售商或提供服务方开具的发票外,另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或公务卡网上付款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批量采购若发票不能明细经济内容的,应提供开票方盖章的商品及服务清单,清单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其中:办公用品、专用材料、打字复印费、加工费、批量邮寄费、零星维修费、设备维修费必须附相关清单或结算单。
第十二条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进修等费用,必须附相关通知或培训协议。
第十三条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文需要单独归档的,应附上该批文的复印件且有复印属实的证明及盖章。
第十四条高档烟酒及娱乐场所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旅游票据除教学需要及各部门创收提成经费开支外,
第十五条遗失票据的报销规定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收据(发票)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附经办人书面说明,经费负责人及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能作为报销依据。
(二)遗失车船和飞机票,必须书面说明遗失原因,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下列票据,财务部门应拒绝受理:
(一)假票据;
(二)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三)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四)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五)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六)票据填制的内容不完整,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如服务业发票开具办公用品等);
(七)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八)礼品、高档烟酒、娱乐票据;
(九)因个人责任而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十)应由个人或家庭负担的家庭消费的票据。
第四章付款方式及要求
第十七条所有报账付款采用转账方式,取消现金结算。除基建维修(工程)、图书、设备购置和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定点单位外,原则上不对校外人员办理报账业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报账人员,负责办理报账手续以及与计划财务处核对账目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5000元以下的支出采用公务员刷卡消费,5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须由计划财务处直接转账到出票方账户,10000元以上单笔支出附加合同或协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刷卡的支出,需书面写明原因,同时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核报。
第十九条对职工的补助(除工资表外)、学生个人费用、劳动用工工资、外聘人员劳务费等费(领据形式)的发放,须填制个人信息电子表,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对本校职工的奖励、慰问金、加班补助可以支付到经办人账户上,由经办人发放。
第二十条基建、维修、图书、设备、服务等有合同或协议的,严格按合同或协议付款,收款人必须是合同方,收款人名称、账号须与合同或协议一致,发票必须加盖合同单位公章。收款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除校办外,各部门招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不得签单消费(学校食堂除外)。其它签单形式的打印费、办公用品等凭发票和签单附件报账,附件必须有经费部门专人签名核实并注明“已核报”字样。报账经费直接转入提供业务单位的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经费审批人名单以书面形式送计划财务处并附常用签名手写体笔迹。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并及时更换预留签名手写体笔迹。
第二十三条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签字一律不能签在票据的左上方以便凭证装订时不被遮盖。审批人需签明经费所属的具体部门和经费项目名称等,并落款。
第二十四条各种报销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延长至下年度的
3 月 31 日 ;对于从科研经费中报销的票据实行一年内(以出票日期为准)报销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